地方警察厅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八日公布的《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》的规定,设于各省省会及商埠地方,承内务总长及省、道行政长官之命,管理警察行政事务。厅内分设总务、行政、司法、卫生四科,并就管辖区域内分为若干区,各设警察署。置厅长一人,其下有秘书、勤务督察长、科长、消防督察长,警察署长、科员、警察署员、译员、警察、医士、技士等。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八日公布的《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》的规定,设于各省省会及商埠地方,承内务总长及省、道行政长官之命,管理警察行政事务。厅内分设总务、行政、司法、卫生四科,并就管辖区域内分为若干区,各设警察署。置厅长一人,其下有秘书、勤务督察长、科长、消防督察长,警察署长、科员、警察署员、译员、警察、医士、技士等。
官名。清朝驻防八旗中的专城将领。设于直隶及盛京地方的一些城镇、关口。额定十八人,正四品,俱满缺。辖兵五十名至数百名不等,总掌本城镇旗籍和防守事务。下设佐领、防御、骁骑校等官。分别由驻防将军、都统、副都
官署名。北魏置,属尚书省。管理南方州郡的考课、选举、辞讼以及巡察等事务。以南部尚书为长官,下设有南部大夫、南部长、南部令、南部郎、南部主书等属官,以及由内廷派驻的南部给事中、给事等,亦有以他职兼理曹事
官署名。清朝刑部所属机构。顺治二年(1645)始设。特简王大臣为总裁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十八人为提调、纂修等官。乾隆七年(1742)改隶刑部。设总裁无定员,以刑部尚书、侍郎兼充,提调官一人,纂修官四人
假以节杖。汉朝指大臣临时持节出巡。三国魏、蜀、吴沿袭此制,然非临时性,无论在外掌军、在朝秉政,权臣均得假节,实际已成为一种象征地位的政治待遇。至晋朝,地方性军事长官分为都督、监(军)、督 (军) 三等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增置散职八尉之一,正七品。官名。隋炀帝置,正七品武散官授宣惠尉。见《隋书·百官下》。
官名,汉置,为王国之傅,掌导王以善,且有监督作用。《后汉书·光武十王列传·东平宪王苍》:“十一年,苍与诸王朝京师。月余,还国。帝临送归宫,悽然怀思,乃遣使手诏国中傅。”国中傅,即东平宪王苍之傅。傅,位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广储司之职官。又作“总管六库郎中”,或简称“总管郎中”总掌司属六库之出纳。额设四人,本府二人,部员兼充二人。
官署名。明朝内府惜薪司所属机构。掌供应宫廷薪炭。设佥书、监工以督其事,皆以宦官为之。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奉宸苑之属官。佐苑丞掌各园庭看守值宿、陈设器皿之事。额设十五人。
参见“太子宫正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