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察官的监察职掌
宋制,称按察官者指诸司通判以上之官及知州通判各于本部职事相统摄者。依《职制令》规定,“诸按察官知所部有犯,若事理重者,躬亲廉察,余事听先委不干碍清强者,体究有无实迹,结罪保明,申所委官司,于按章内明坐,所差官体究到事因,并不得出榜召人首告,即犯赃私罪,虽已离任,被告论或因事彰露者, 听按治。”
宋制,称按察官者指诸司通判以上之官及知州通判各于本部职事相统摄者。依《职制令》规定,“诸按察官知所部有犯,若事理重者,躬亲廉察,余事听先委不干碍清强者,体究有无实迹,结罪保明,申所委官司,于按章内明坐,所差官体究到事因,并不得出榜召人首告,即犯赃私罪,虽已离任,被告论或因事彰露者, 听按治。”
官名。历朝大理寺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太仆寺、鸿胪寺、苑马寺等衙门均置,为各官署次官,协掌本寺事务,品秩自正五品至从六品不等,详见各寺丞条。
官名,金朝置。从七品,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。其佐官有副使一员,从八品。判官一员,正九品。因镀铁院属永丰库,故有镀铁院都监二员,掌生熟铁定线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》。
满语官名。汉译为“右通政使”。
官署名。元朝地方监察机构,设于世祖至元十四年 (1277),置司龙兴路(今江西南昌),监治龙兴、吉安、瑞州、袁州、临江、抚州、江州、南康、赣州、建昌、南安等路。隶江南行御史台。二十八年,改肃政廉访司。
官署名。辽朝北面官,属著帐郎君院,掌御帐被褥制作、保管、使用等事。
官名。清末资政院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置。初为二人,由王公大臣内特简。宣统元年(1909)后仅一人。三年正式定为一人。掌总理全院事务,主持资政院会议,充任议长。官名。清末置,为资政院的长官。见
官署名。东汉始置,晋沿置,掌砖瓦瓷石之事。《通典·职官九·将作监·甄官署》:“后汉有前后中甄官令,属将作。晋有甄官署,掌砖瓦之事。宋、齐、北齐隋悉有之。大唐因之,掌管砖石瓷瓦。”
官名。北魏置。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九品上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后无此职。
① 官署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由太府寺析置,统左尚、右尚、内尚、司织、司染、铠甲、弓弩、掌冶等署,设监 (后改令)、少监 (后改少令)、丞、主簿、录事等。唐高祖武德 (618—626) 初废,其
见“辟雍”。学官名。见“辟雍(2)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