藏语音译,意为“审判衙门”。原西藏地方政府所属专管调查和判决世家、贵族、寺院等上层人物诉讼的司法机关。设僧俗官员主管。
见“甫河卫”(1047页)。
唐代在东突厥地区建置的羁縻机构。位于居延海以东地区。贞观二十年(646)置,以其首领为都督、刺史,职位世袭。下辖贺鲁(贺鲁部)、葛逻(葛逻部、挹怛部)、䒽跌(以都督府改置) 3州。隶单于
见“拜唐阿”(1664页)。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译色依得里尔伯克、色依德尔伯克。维吾尔语。职司巡察街道园林、果木等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见“阿拉布坦”(1225页)。
见“卡甫散”(545页)。
即“仙人”(571页)。
①(1474—1517)明代蒙古可汗。名巴图蒙克,一译把秃猛可。孛儿只斤氏。※伯颜猛可济农子。成化十二年(1476),在蒙古内讧中,父兵败丧命,母锡吉尔被权臣亦思马因掠为妻,本人成为遗孤,先后被巴该、
藏语音译,又作基恰,意为“总管”。原西藏地方政府属下地方行政机构。相当于内地的专区。多设四品以上僧俗官员各1人主事。上对※噶厦负责,下领所属各※宗(相当于内地的县)、谿 (庄园)。原西藏地方政府于昌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