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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流民

流民,指因自然灾害、战乱或生活饥馑而流落异乡的谋生者,历代有之、情由各异。清代,汉族等流民多出关到东北、内蒙古各地从事农商以求生。清廷对流民的政策各个时期亦有不同。原制,内地民人概不许私自出关,需凭印票前往。但私出者多,禁不胜禁,截至康熙五十一年(1712),仅山东一省民人出关垦种者已逾10万。雍正(1723—1735)初,有的地区则设驻城同知,专理流民事宜。乾隆(1736—1795)初定,准许吉林等处的直省百姓入籍,照奉天府例每人征收“丁银”1钱5分。嘉庆五年(1800),仅吉林长春厅,查出流民2330户;十一年(1806),查出1500余户;十三年,查出3010户;十五年(1810),又查出6953户。共13793户。仁宗顒琰以为,每查办一次,则新增数千户,总因各该管官不实力奉行查禁之故。后清廷乃于蒙古地区设府、州、厅、县,专理民人事宜,以行“旗民分治”,逐渐形成旗县并存的制度。流民所垦地亩至广,对开发该地区作出历史贡献,并加强了各族的经济文化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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