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六卷、菊史补遗 一卷。宋史铸撰。史铸,字颜甫,号愚斋,山阴(今浙江绍兴县)人。生卒年及事迹均不详。《百菊集谱》于淳祐壬寅(1242)年间写成五卷,淳祐丙午(1246)年间,得赤城胡融《图形菊谱》二卷,
一卷。清龚元玠撰。元玠字瑑山,江西南昌人,乾隆进士,官至铜仁知县。著有《黄淮安澜编》二卷,《十三经客难》五十三卷,《周易客难》为其一。“客难”即设为问答,以申其义。所据皆为王注程传本义及其他宋儒所论。
二卷。明赵撝谦(详见《大书本义》条)撰。此书共二卷,分六门,一为教范门,言训导子弟之法;二为读范,尽列所应读之书;三为点范,皆为批点经书凡例;四为作范,即论作文章之法;五为书范,论笔法;六为杂范,论琴
一名《詹氏小辨》,六十四卷。明詹景凤(详见《画苑补益》条)撰。《明史·艺文志》和黄虞稷《千顷堂书目》均题为《詹氏小辨》。而世所传崇祯五年(1632年)刊本,实为《明辨类函》,盖以后又改名者。此书六十四
七种,三十二卷。清张钧衡编。张钧衡字石铭,乌程(今浙江吴兴县)人。生卒年不详。光绪年间举人。清代藏书家,尤喜宋元旧籍,曾搜集秘笈,刊刻《适园丛书》十二集。丛书未刊行之前,先出了上海国学扶轮社铅印本的初
十二卷。清帅家相(约1752年前后在世)撰。帅家相字伯子,一作伯字,奉新(今江西九江)人,生卒年均不详。家相乾隆二年(1737)进士,官至浔州府知府。是集又名《三十乘书楼集》,凡十二卷。其诗多有改动之
十二卷。明范明泰撰。范明泰,字长康,嘉兴(今属浙江)人,生卒不详。万历二十八年(1600)举人。该书主要编录北宋书画家米芾遗事。米芾,字元章,号海岳外史。襄阳(今属湖北)人,世称米襄阳。该书分恩遇、颠
二卷。清鲍康、徐士銮等编。咸丰九年(1859),内阁侍讲孔宪彝鉴于二百年来票签中书舍人题名缺漏,于是和同辈搢绅广泛收集各省志书和各家文集、年谱、杂录,及国史馆所存《爵秩全览》,并逐加采录。次年八月,孔
不分卷。清皮锡瑞撰。郑玄《六艺论》根据《尚书纬》,声称“孔子求书,得黄帝玄孙帝魁之书,迄秦穆公,凡三千二百四十篇。断远取近,定可以为世法者百二十篇,以百二篇为《尚书》,十八篇为《中候》。”《隋书·经籍
十五卷。清代释自融(1615-1691)撰。门人释性磊补辑。《南宋元明僧宝传》一书属于佛教僧传体书中的类传佛书,成书于清康熙三年(1664)。主要内容是记载南宋建炎元年(1127)到清顺治四年(164